
本所陳建宏律師連續兩日共三場,跟樹德科大的師生講座勞基法議題,順利圓滿!
感謝老師跟學弟妹的熱情參與,讓這三場講座加起來的人數有4-500人。
感謝學校給陳律師這個機會回學校演講!

當事人因發生行車糾紛,經本所協助當事人與對造協商後,調解成立,對造並同意撤回刑事告訴。恭喜當事人!

當事人因勞資糾紛,遭提告損害賠償

*身體清潔
*基本日常照顧餵食
*協助沐浴及洗頭
您是否曾經因不清楚法律規範,而擔心行為可能觸犯法律?
或是在收到法院文件、檢警傳喚時,感到措手不及、無所適從?
無論是企業營運、家庭關係、里鄰關係、金融交易等民刑事、行政糾紛,法律風險無所不在。
因此,在風險尚未發生前,進行完整的法律風險評估與規劃,能大幅節省後續訴訟的時間與成本;
而當法律問題已經發生時,您需要的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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秉持三大核心做法為您解決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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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子失竊,過了17年才被公務員通知領回,如可以證明公務員確實有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的17年後才通知(比如明明第1年報案時就找到,卻在17年後才通知),這時候可能就可以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。

新北一名男子A因紅燈右轉遭民眾檢舉,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53條第1項裁處A罰緩2700元;A主張其為紅燈右轉,並非直行或左轉闖紅燈,他的行為應該是要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的規定,雖然裁決處引用交通部對於闖紅燈之認定,主張紅燈右轉也屬於闖紅燈,但法院審酌後,認為道交條例第53條已有區分「紅燈右轉」與「闖紅燈直行、左轉或迴轉」的處罰規定,所以認定原處分適用條文有誤,判決A勝訴

北部一名女子A,婚前與丈夫B簽屬協議,約定「婚後若對配偶施以家庭暴力,每次須賠償100萬元」,但婚後仍發生衝突,B情緒失控翻桌,導致A膝蓋瘀青,因此A提告請求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;士林地院審酌後,認為此婚前協議有效,但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過高,依法酌減為30萬元

日前台中一家知名連鎖餐廳一名店員,疑似誤拿裝有清潔劑的熱水瓶為顧客回沖熱茶,造成顧客喉嚨出現灼傷症狀,幸好就醫後並無大礙;而臺中食安處接獲通報後即到現場稽查,並因店家違反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勒令店家停業,也將業者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