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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.房客積欠租金不繳,房東想收回房屋,要怎麼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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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民法第440條第1、2項及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(定期租約依照實務見解可類推適用)規定,房客積欠之租金在扣除2個月的押租金後,還達2個月以上者(也就是房客至少4個月未付租金),房東在催告房客支付租金,而房客仍不願給付時,房東就可以終止契約,要求收回房屋。

➡️那如果房客不主動清空交還房屋呢?
這時候不能直接進入房屋內清除房客的物品,因為可能會觸犯刑法的侵入住宅罪,而是需要透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清償積欠租金及返還租賃物,並在拿到確定判決後,聲請強制執行,由執行法院協助取回房屋及欠繳的租金。

文字新聞連結:https://news.tvbs.com.tw/local/2824672
影片新聞連結:https://m.youtube.com/watch?v=X_kOiEA6Mk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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