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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人在世時有人先拿了一堆財產,家人過世後自己只分到一些,竟然還要幫那些多拿的人繳遺產稅!? 天理何在!!!
日前,一名職籃啦啦隊員A,於民國112年11、12月某日,將帳戶交給詐欺集團成員B,讓詐欺集團成員B匯入詐欺得來之款項,其再依詐欺集團成員B的指示,要將款項轉出用以購買虛擬貨幣時,因為渣打銀行風險控制限制提領,而無法轉出;法院認為A的上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、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、第1項後段的洗錢未遂罪,判處有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3萬元,緩刑2年,本案還可以上訴
日前網路流傳一段影片,在台北捷運車廂內,有一名拿著多袋物品的婦人A,用袋子碰撞坐在優先座的年輕人B的大腿,要求B讓位,B因A的行為,起身將A踹到對面座位上,A隨即表示要叫警察,但之後自行離去;捷運警察隊得知相關資訊後,認為雙方在捷運上互毆,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規定,將通知雙方到案說明,最高可以開罰1萬8,000元
大家好,本支影片是我們的「律師看時事」系列第一集,想跟大家分享最近新聞報導中,有清潔隊員出於善意將民眾丟棄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,因而遭起訴涉嫌貪污的事件。
一名婦人A於113年7月,駕駛先生B名下小客車時,時速高達133公里,遭警方檢舉並裁罰1萬2000元、吊扣牌照6個月;B男表示自己因上呼吸道炎症前往高雄診所看診,醫生囑咐若症狀惡化應立即回診,7月29日上午病況加重,才緊急駕車返診,因此超速並非惡意,而是緊急避難;然法院審酌後,認為B男並無急迫情形,A女超速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,因此裁罰並無不當。
A.如果租客因為房子有裂縫,導致居住有安全問題,想要依照民法第424條終止租約,就需要舉證,房子的裂縫確實會影響到居住安全。 若租客能夠舉證房子確實有安全疑慮,依照民法第424條規定,則房東跟包租代管業者不可以扣押租金;若房子的裂縫無安全疑慮,租客仍要終止契約,契約若有記載可以扣一個月押金,就可以扣一個月押金。
A.恐嚇罪的成立必須要在客觀上有以加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法益之具體不法通知;主觀上,要有恐嚇的犯意,才會成立。 這個案件看起來,客觀上沒有具體的說會對車子或車主使用怎麼樣的不法手段,所以不會構成恐嚇罪。
北市府清潔隊員A,於清運垃圾時,看見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好像仍可使用,便帶回家測試,確認可以使用後,便將該電鍋轉送給拾荒的婦人;但A的行為被他人看見,並遭檢舉,A經過政風處內部約談,遂前去自首,後續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「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」起訴,但因A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,檢察官亦請法院減輕其刑,本件正在審理中
有一名男子A,因不滿主管B受媒體採訪時,當媒體詢問其請假紀錄、考績處分等事項時,B證實有上開情事,雖報導並未揭露A的全名,但從姓氏、前職業、現職業等線索,可連結到A,因此認為已經侵害其名譽,故向B提起損害賠償訴訟;台中地院認為B對於媒體採訪之事僅是客觀回覆,並未侵害A之名譽權,因此駁回A之上訴,全案確定
一名假釋中的詐欺犯A男,日前在抖音拍片分享自己詐欺落網後的經驗,並稱自己詐騙300萬元,政府只能扣押7200元,因為都花完了,能扣押到的不多,更稱想賺錢可以找他,他會給各種意見;影片在網路公布後,引起民眾公憤,雖A男後續發出道歉影片,但經雲林地檢署通知其到案說明後,報請法務部撤銷A男的假釋獲准,A男已重新入監執行剩餘刑度
一名A男,去年3月才因毒品案件服刑完畢,卻又再去年11月到今年2月間,向上游購買大量海洛因、安非他命、大麻及毒喪失菸彈等毒品,並在他的彰化縣住處多次販賣海洛因給4名藥角,經警方查獲;法院認為A才因毒品案件服刑完畢,卻又重操舊業,屬於累犯,判決A男應執行徒刑10年6月,可再上訴
A男與B男為好友,且一同擔任清潔隊員工,雙方於工作期間發生爭吵,B男於112年11月16日凌晨撥打電話給A男,約在某處見面,B男並請求C男、D男與他一起前往,B、C、D男皆有持利器,A男因察覺B男不懷好意,亦有攜帶折疊刀;A男與B男見面後,爆發口角衝突,A男砍殺B男及C男,造成二人多處受傷,送醫不治。A男主張其係正當防衛,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,仍認定A男成立殺人罪,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及14年,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,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後,仍維持一審判決,可再上訴【註1】【註2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