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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日傳出高雄某國小遭警員進入校園, 學生的書包被檢查,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, 或是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30條、131條規定, 或是經過學生同意(刑事訴訟法131-1條), 則就可能有刑法第302條強制罪的問題。
有44名團體客前往阿里山旅遊,於走過A吊橋景觀平台時,因木棧板斷裂,導致5名遊客從一層樓高之高度掉落地面,1名旅客不幸搶救不治,其餘4名旅客亦受有腹部鈍傷、頭部撕裂傷、腳踝骨折等傷勢,該吊橋景觀平台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善款興建,後捐贈予B鄉公所。【註1】
被告甲係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A民宿之負責人,亦為實際管理該民宿之人。適於民國112年9月1日有旅客乙投宿該民宿,並於同日21時55分許,在該民宿範圍內的草皮活動時,突遭進入草皮的毒蛇龜殼花咬傷左側足部(即左腳腳掌上部位置),並引發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及蜂窩組織炎等之傷害,檢察官認為被告未設置警示措施,違反注意義務,因此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。(註1)
在google評論上留下不實評論,刑事上,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;民事上,店家若能證明因此受有營業損失,則得請求損害賠償。如店家為獨資經營,因此受有精神上的痛苦,則可再請求精神慰撫金,但如果店家是公司或是合夥,則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承租人與出租人解除租賃契約後,依照民法259條規定,雙方有回復原狀的義務,所以出租人應將所收到的租金及押租金返還給承租人。
監理站土地遭人佔用停車,佔用者刑事上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,監理所亦可以依照民法179條、第767條向佔用者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,並請其騰空返還土地。
據新聞報導:70幾歲的王姓婦人到雜貨店,跟夫家親戚討27萬元債務,疑遭對方拿磚頭等凶器往她頭上猛砸,導致婦人昏迷送醫,3、4天才醒來,警方僅以傷害罪偵辦。
👉罰單部分:車主在收到舉發通知單後,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申請違規歸責給實際駕駛人。 👉偷開車的部分,因後來車子有開回去保養廠,所以不具不法所有意圖,不成立竊盜罪,這種情況下實務上通常會以偷汽油來偵辦。
Q.民眾透天一樓的其中一個窗戶,被鄰居用帆布擋住,有無侵害日照權? A.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、第40條規定,看起來似乎沒有侵害日照權的問題。
據新聞報導香港旭輝集團扶植致富公司、太碁公司、兆富公司在台涉違法吸金案,若認定屬實可能觸犯我國刑法加重詐欺罪、銀行法的非法吸金罪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。
新加坡網紅自導自演被砸蛋後,於法院裁罰前離境落跑,我國恐難以對其行政執行。
新加坡網紅自導自演被砸蛋事件,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:「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」。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、第4款得強制驅逐出國。至於刑法詐欺得利罪,因不是觀眾直接將財產或利益給予網紅,所以詐欺跟得利的部分欠缺因果關係,因此,本件沒有詐欺得利罪的問題。